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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工作的不妥之处,你看出来了吗?


案例:

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位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面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人。

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6)召开投标预备会。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10)组织评标。

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

12)决定中标单位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问题:

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

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开标人发现剩余的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解析:

1)不妥之处:发出招标邀请书。

正确做法: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或刊登)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2)不妥之处: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过合格的申请投标人。

正确做法: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3)不妥之处:发售招标文件后就召开投标预备会。

正确做法:评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而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评标组织是招标人组件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应该在评标开始前24小时内组建。

1.对开标过程中的情况处理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对第(1)项的处理是正确的。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51条规定,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评标委员会应该否决其投标。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当否决其投标。本案例中,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2)对第(2)项的处理是正确的。

理由: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必须是原件,本案例中只提供复印件,应认定为投标无效。

3)对第(3)项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理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应该作为无效投标的情形有: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④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⑥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投标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如果其有合理的解释,就可视为有效投标文件。


点击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7-04-15 1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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